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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
2017-01-16 08:46:00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

  《准则》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这是我们党坚持依纪依法监督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准则》这一规定,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等。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明确提出:“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强调不得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并追究相关责任,既是党在新形势下带头遵法守法、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实际行动,又体现了依规管党治党、坚持有规必依、违规必究的理念和决心。

  《准则》这一规定,是保障正确行使监督权、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的迫切需要。监督也是一种权力,也必须受到制约,必须依纪依法进行。多年来,我们在依纪依法监督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无视有关纪律和法律,无视组织程序,不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随意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党员、干部。更有甚者,不经立案或批捕程序,动辄对调查对象刑讯逼供。这些做法,直接侵害党员人身权利,损害公民切身利益,问题性质和后果很严重,也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与此同时,由于对非法调查党员、干部的行为缺少追究责任的“刚性”约束,也大大增加了处理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难度。

  落实《准则》这一规定,解决好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的问题,关键是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缺乏法纪意识,就会自以为是、无所顾忌,就会导致不按程序办事、恣意侵害他人权利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权利及其保障措施、责任追究方面的教育,增强依纪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自觉。目前,关于规范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法律法规相对齐全,总体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而关于规范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仍亟待健全,须加快跟进完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调查取证的具体方式,明确对“非法调查党员、干部的组织和个人”的纪律处分情形和措施办法。法规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遏制非法调查党员、干部的现象,还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阳平中央党校薛伟江)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阳平 薛伟江   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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