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睢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钱万青誉檀雕友,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继则梦隐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情天不老,琴瑟欢谐。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彼吕豹变者,本刁顽无耻,好色登徒,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合。婢女无知,中其狡计。冯父昏聩,竟听谗言,遂以彩凤而随鸦,乃使张冠而李戴。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挥头血以溅凶徒,志岂可奇?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能。仍宜复尔前盟,偿尔素愿。明月三五,堪谐夙世之欢。花烛一对,永缔百年之好。冯汝棠贪富嫌贫,弃良即丑,利欲薰其良知,女儿竟为奇货。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笞。吕豹变刁滑纨绔,市井淫徒,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此判。”
这是有“大清第一廉吏”之称的于成龙在广西罗城任上,对一桩婚姻不遂案所作的判词。
这个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罗城人冯汝棠膝下有女名婉姑,不仅姿容秀美而且颇有才华,其与私塾老师钱万青两情相悦,私定终身。钱万青托请媒人说合,得到冯汝棠应允。纨绔子弟吕豹变,品质低劣,好色贪淫,迷恋婉姑貌美,便贿赂婉姑婢女以离间婉姑与钱万青的关系,又托媒人利诱冯汝棠。冯贪图吕的钱财,撕毁与钱的婚约,将婉姑许给吕豹变。迎亲时,婉姑以剪刀刺伤吕后至县衙投诉,钱也因冯汝棠毁婚而诉至县衙。于是就有了这篇判词。
堂堂中华,亿兆生民,300余年间,该有多少件类似的婚姻纠纷发生,又会有多少篇判词形成,而独以这篇发生在偏僻边陲的婚姻不遂案的判词流传至今,原因何在?判词的内容详实,分析透彻,谴责邪恶,伸张正义自然是原因之一。但更主要的在于作者将法律素养与文学修养完美结合,以发自内心的真诚,使得这篇判词对仗工整,行文流畅,言词华美、优雅,结构严谨、洗练,具有极高的欣赏价值。抛开它的法律内容,这篇判词也称得上一篇美文。
时空跨越了360多年,我们现在的法律文书是什么状况呢?如果不是与案件相关的人,是否有人会有心情、有耐心将一份法律文书逐句逐字地读上一遍呢?又有哪份法律文书可以称得上是让人传诵不衰的经典之作呢?
现代社会的进步依赖于诸多规则的支撑,而太多的规则必然带来太多的制约与束缚。正如舒国滢教授所言,“或许是由于工业化和商品化时代滥用理性和‘计算’规则的缘故,我们现在已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理念的感性显现’(审美)的能力”。法律文书是程式化文书的典范,是社会规则的有效载体。自上而下对它的要求是庄重严肃,格式固定,用词造句要准确规范,解释唯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要逻辑严密,结构严谨等,如此林林总总的要求限制,使得扑朔迷离的案情,惊心动魄的过程,动天哀地的情节,当事人波动的情感,冲突的命运,公众的焦急、期盼,以至于判案法官水火交济,苦思苦索的心路历程,都几无例外地化成一段段规范严肃的文字,而在美感方面却乏善可陈。
我确信,在法律实务中强调理性与逻辑是正确的,法律文书的风格也确实应该理性缜密。
我也确信,法律文书不以追求正义为目的,文字再美也无法引起审美联想。
但我更加确信,强调理性、逻辑、缜密,追求公平正义绝不必然意味着冰冷、机械、毫无生机,也绝不意味着拒绝笑容、泪水、人性与情感。
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不需要感情横溢,但需要发自内心的真诚表达,法官在公平正义之判中,内心同样会涌起波澜,眼中也会噙着泪花,他的笔端自然会流淌出真诚。
“他们经历了事件全过程,经历了女儿死亡的全过程。目睹一个生命由生机盎然竟在短暂的时间内凋零,而这个生命竟是自己的独生爱女,这是一种何等的痛苦!世间最大的痛苦莫过于目睹最爱的人从自己的身边消逝,自己却无能为力。假如,这仅仅是生命自然的过程,人们也只能去坦然面对。但是,这却是出于一场飞来横祸,而且是在自己眼前发生。本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这是2006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晏教授诉朱某民事赔偿案判决书中的真诚表达。廖廖数语,令人震撼。有评论称,它体现了对无辜横死的生命的惋惜,对受害方极度精神痛苦的同情。让看惯了冷冰冰法律文本的人们觉得耳目一新,让关注此案的善良的人们深感安慰。真诚表达的力量一致于斯。
“原被告从同学到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和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这是最近在网上走红的出自江苏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名80后法官的“诗意判决”——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细雨春风去抚平伤痕,让法律充满了温情、人性。真诚的表达再一次温暖了我们的心灵。
有学者认为,法律是社会科学领域里最美的学问,因为法律学科是人类理性和激情最完美的结合,在理性和激情之上统辖他们的是正义,这种三位一体的结合中体现出来的艺术性,是其他门类社会科学无法比拟的。而作为法学在实务中最终结晶的法律文书自然就是法学艺术性的终极体现。
司法不仅仅是一种职业,同时也是一门技术,更是一种艺术。最好的法官应是法学家,是道德楷模,同时也是艺术家。从于成龙到京城法官、江苏法官已向我们展现出了他们真诚表达的艺术。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过,很多诗人是法学院逃逸的学生。歌德是如此,席勒也是如此。
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雅可布·格林在《论法之诗》中写道:“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的确,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这里的惊奇,我更愿意把它当作是任何一个民族法律和民歌的开始。……所以,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像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
从文首的判词我们深深感受到,我国的法治文化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基础,我们要树立文化自信,其中就包括树立法治文化自信。由衷希望我们的法官不仅仅做一名正义的代言人,更成为“诗意的栖居者”,真诚地表达出内心的炙热,让出自其手中的每一份法律文书都更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