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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贬官制度
2016-12-19 09:22:00  来源:学习时报

 

  《唐会要》记载了唐代贬官制度,“京职之不称者,乃左为外任;大邑之负累者,乃降为小邑;近官之不能者,乃迁为远官”。唐代京官,常被贬到外地,如玄宗时,张九龄为相,获罪后被贬任荆州长史,从一品大员直降为六品小官,可谓“断崖式降级”。张九龄南下途中,写诗自励“江南有丹橘,经冬犹绿林。岂伊地气暖,自有岁寒心”。 

  宪宗时,柳宗元自礼部员外郎贬为邵州刺史,赴任途中,再贬为永州司马,到任之后,北望思乡,写下“海畔尖山似剑铓,秋来处处割愁肠。若为化得身千亿,散上峰头望故乡”之句。但他惊诧于“永州之野产异蛇”,感叹“赋敛之毒,有甚于是蛇者乎”,虽身处险境,仍不忘民生多艰,不改其志士本色。在写给京师故人的信中,他叹息说:“假令万一除刑部囚籍,复为士列,亦不堪当世用矣。”(《新唐书·柳宗元传》)可见在唐代,不少被贬官到远方的官吏是戴罪之身,属于“刑部囚籍”。譬如柳宗元、刘禹锡等人,在元和元年的一封诏书里更是被列入“纵逢恩赦,不在量移之限”,归来可谓遥遥无期,令人绝望。而在此等情况下,能够保持精神旷达,且能造福一方,实是难能可贵。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徐佳   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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