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民法院下一步改革的“计划书”和“线路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改革纲要)27日公布。纲要中提出的10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都有哪些与你我密切相关?
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跨域立案、跨域诉讼,曾是不少当事人的烦心事。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加快推进跨域立案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完善当场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相结合的便民立案机制,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院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如何让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不再劳心费力?纲要明确提出,健全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
在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纲要提出健全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诉讼服务工作;普遍推行“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健全相应信息系统,促进纠纷及时快速解决。
“人案矛盾的存在,影响到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表示,要调整“有纠纷必须找法院”的诉讼理念,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才能更有力。
纲要对此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推动建立统一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确认。
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赢了官司却遭遇执行难,等于公平正义打了“白条”。时至今日,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已取得突破性进展。破解执行难,如何确保治标又治本?
“五五改革纲要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推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执行制度,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长效制度体系。”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说。
纲要提出,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源头治理机制。强化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可执行性,进一步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机制。
在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方面,纲要提出不断扩大网络查控范围,依法充分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
“改革内容既涉及研究推动完善执行法律制度体系,又涉及不断健全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李少平同时表示,强制执行法的研究论证工作也已启动。
公益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
根据这份纲要,我国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将迎来调整优化,案件管辖制度也将出现重大变化。
——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推动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
——推动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推动完善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构建规范公正透明的审判监督制度。
——科学界定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范围和标准,推动形成有利于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新型诉讼格局。
……
“无论是完善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还是深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与各级人民法院审级职能都有重要关联。”李少平介绍,我国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他表示,将优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放在改革重要位置,推动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充分发挥审级制度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同时盘活带动组织体系、内设机构改革再优化、再升级。
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制度体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司法公开方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的不少举措引人注目。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推动实现全国法院依托统一平台自动、同步向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庭审活动公开——进一步健全庭审公开的范围、流程和保障机制。以有典型意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为重点,充分运用网络直播、视频录播、图文直播等形式,实现庭审公开常态化。
裁判文书公开——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严格不上网核准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升级中国裁判文书网,着力提升用户体验。
执行信息——推动实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网络司法拍卖信息等在同一平台集中统一公开。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机制,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深化司法公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改革成效最显著的举措之一。”李少平表示,纲要在建设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构建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体系,确保这项改革行稳致远,正面延伸效应不断扩大。
纵 深 >>>
个人破产不等于恶意逃债
昨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有利于债务人的“新生”。对于诚信的破产人,破产后可以免除其剩余的债务。此外,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保护破产人的自由财产,也就是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财产。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对债务个人进行拯救,恢复其生产经营的能力。
国际上大多通过破产处理“执行不能”案件,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负担。但在并无破产传统的我国,个人破产首先面对的质疑是,破了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究竟申请破产人有多少财产,可能债权人、法院都没法彻底搞清楚;破产人隐匿、转移财产,也往往难以证明,即使证明了,也不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法就有变成“个人逃债法”的风险。所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破产免责一定是针对诚信的破产人。
但总体上,汤维建认为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了。
一方面,相关的配套制度在逐步健全,比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建立了“黑名单”制度,限制“老赖”的高消费等,不动产登记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在逐渐完备。
另一方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完善配套制度应该同时推进,不能等到配套制度完善了再启动个人破产制度,而且也没有一项制度是尽善尽美的,需要不断去推动完善。 综合新华社、央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