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着眼于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其中第九个是“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自我监督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体现,人民监督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保障,两者的结合,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和对执政党建设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充分展现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鲜明品格,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的底气所在。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善于整合力量,用好内在和外在的积极性,特别是要从制度机制上把自律和他律贯通起来,同向发力,既彰显各自优势、各自力量,更体现结合于一起之威,实现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着力加强党对监督体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都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进行。这是确保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正确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两者结合于一起最大成效的根本保证。正是因为有党的坚强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了重要的保证和保障作用,正风肃纪、强力反腐以及管党治党的法规制度等不少源于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的效力。随着形势任务、外部环境变化和党员队伍自身变化,党内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要用好“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这个党的自我革命实践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继续推向纵深,必须坚持不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全过程、各方面。以党的领导保证监督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监督工作、监督之事的政治方向领导。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初衷都是爱党、忧党、兴党、护党,助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断解决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用不纯等突出问题,严守党纪国法,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但在监督过程中难免过火跑偏甚至变异。要通过加强党的领导,把好监督的方向、走向、指向,确保始终不偏航、不走调、不变味,做到帮忙不添乱、加油不加塞。以党的领导引导聚焦监督的内容和重点。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的“探头”探向哪里是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显然不能什么都探都抓。要通过党的领导,把监督“探头”更多地对准党和政府在抓的大事、要事,对准人民群众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特别是要紧跟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步骤施行,在党和人民群众最关切、最期待处监督发力。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显然这方面问题就是当下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可关注的、触角应延伸的。以党的领导保证监督的规范有序。规范有序的监督是法治社会题中应有之义,是确保监督健康发展不可忽缺的。特别是人民监督,不是放任不管的无序监督、“人海监督”、“运动式监督”,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引导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合法合理表达意见建议和诉求愿望。以党的领导保证监督实效。党的领导是监督更有力量、更有成效关键。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的力量有其自身的,但更多来自于党、来自于组织。没有党的强力反腐、锲而不舍、支持给力,是难以取得成效的。围绕八项规定,中央不断加固堤坝,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治“四风”树新风并举,并明确中央八项规定要长期坚持,直到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不仅给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出了题目,还提了信心、打了气。无数事实表明,只有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才能使监督工作一往无前,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渠道运用上更加协同,才能切实构建起涵盖所有公权力的有效监督体系,创造自我革命更多更大的成效。
着力完善以党的自我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的自我监督处于根本性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解决最主要问题,是第一位的。然而,党内监督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影响监督实效。为此,要构建大监督格局,一方面着眼“主导”定位,紧扣“完善”,做好党的自我监督的机制制度建设,另一方面着眼“贯通”,紧扣“协调”,在自我监督与各类监督主体之间架好桥梁,建立统筹机制。在完善以党的自我监督为主导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构建起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立体互补的“五位一体”监督体系,用实证回答了自我革命的“第二个答案”,比较好地破解了自我监督这个世界性难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战略中强调,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新的形势任务,给党的自我革命提出新的课题,也给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提出任务。比如,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细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常态化开展不担当不作为整治,持续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着力增强担当监督实效等,从制度上强化自我革命成了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鲜明特色。要围绕制度建设,突出领导机关和“关键少数”,以坚持、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不断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的党内监督体系,真正使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切实回答并解决好时代赋予的任务。在建立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上,根本是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要求落地,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当前,各类监督主体协作配合的关键环节还没有完全打通,各自为政、各搞各的问题仍然存在,统筹贯通、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没有形成,在协调协力、综合发力上更是存在差距,个别的甚至相互扯皮和掣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方面监督要严起来、实起来。无论党内监督,还是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和改进的空间都还很大,有大量工作要做。要总结经验,健全体制机制,使各种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要发挥党委(党组)主导作用,统筹各类监督力量整合,建立权责协同、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监督网,特别是要着力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把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为了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要织密人民群众监督之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织密群众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才能让‘隐身人’无处藏身。”人民监督能够帮助我们党全方位、无死角地认识自身问题。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各类监督的贯通与实效就有了坚实根底。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坚持权责透明,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拓展和畅通人民监督渠道。目前,人民监督已有包括信访、举报、民主评议、协商对话等渠道,要用好这些渠道,同时不断开辟新渠道。比如,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让新媒体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最便捷通道、最有效干道。充分尊重和运用人民的评价与意见。完善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制度,真正请群众来监督、评判工作,既让群众意见在事后惩戒中发挥作用,也要在事前预防和事中制约中得以体现,以此帮助党员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此外,大力营造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的政治生态。大力开展民主法治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敢监督、懂监督、会监督,更好行使民主监督权。
着力用好人大监督这一人民监督的主渠道。在我们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重要职权就是监督权。这个监督权与人民监督息息相关。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等各项国家权力,显然人大监督是国家机关监督,是代表人民监督。同时,宪法法律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即“一府一委两院”都是人大的监督对象,人民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都可以通过人大来实现。人大监督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和程度性很强的工作,这个特质决定,人大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有组织的人民监督行为,其法律地位决定,人大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首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这一重要论断的实践意义表明,人大监督的意见可以建立在充分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机制制度基础之上,更好地传递和表达人民心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所有这些表明,通过人大监督把人民监督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人民监督的渠道手段很多,但主渠道是宪法法律明确的人大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首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的笼子管住权力,用法治的缰绳驾驭权力。”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人大监督的内容不少是法定的,必须依法聚焦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和改进人大的调研与视察,更具体更精准地摸准摸清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把对党对国家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切实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愿望,努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人大监督不少要走法律程序,而程序之中要讲实效,必须着眼质量把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落实到位。去年初,新一届省人大履新后,就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专门出台若干规定,其中最突出的是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调研报告的起草和审议会议议题发言时,实行“四三三”原则,即40%讲相关工作情况和成绩,30%讲问题和不足,30%提意见和建议,并明确,不讲问题和不足的发言,视为不合格;提不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发言,视为不达标。这一规定,不仅有效保证了常委会调研和审议质量,更重要是反映了人民的意见建议。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长期以来,人大监督大都在“事”上聚焦,而对“人”的监督显得不够和乏力。也是去年以来,省人大依法开启对“人”的监督,重点针对人大任命的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领导干部“有没有依法行政,履职成效怎么样,拟任职时表态承诺是否兑现”等问题进行监督,通过现场听取履职汇报、现场测评及会前专项调查,综合给相关同志画像,此举极大地触动并激发了全省各级人大任命的领导干部。人大监督连着国法,也通着党纪。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体系,可以推动人大监督与纪委和监委的结合。2022年以来,苏州太仓市人大常委会、徐州市泉山区人大常委会,探索开展了人大监督与市(区)纪委监委监督衔接贯通协调机制,并出台相关办法和实施意见,不仅有效破解了人大监督工作刚性不够问题,形成了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合力,还通过建立信息互通、监督互动、措施互补、成果互用,有力有效地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与纪委监委协同监督、高质量联动监督,是强化人大监督、探索人大全过程人民民主监督的有益尝试,也是提升人民监督质量的一个思路举措,值得重视和完善。
作者系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江苏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