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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播频发如何“喊停”
2017-04-25 09:06:00  来源:解放日报

  反腐题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在电视台还未播出完毕之际,全集就已经在网上遭遇泄露和传播。近年来,《欢乐颂》《芈月传》《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影视作品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网络盗播情况。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各大网络视频平台合计处理侵权链接逾500万条,引发的直接损失约为21亿元、间接损失超过130亿元。

  网络盗播在严重侵害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影视剧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在目前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现象比较严重、新型侵权方式不断出现的特定阶段,如何才能进一步完善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

  第一,全面、全员、全流程的法治介入。

  “全面”是指进一步明确、完善影视作品知识产权及作品传播者权利的内容。例如,除了影视作品本身之外,影视名称、著名导演和编剧的名字、影视道具服装、影视人物姓名、各种影视衍生产品、各种广告植入产品都是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因此,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从对影视作品的单一著作权保护,发展成为对产品著作权、商标权、姓名/名称权及其衍生品、演绎品权利的综合保护。

  “全员”是指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影视作品知识产权规制、保护的主体,做到全覆盖。应对著作权人、改编人、制片人、编剧、导演、表演者、摄影、作词、作曲、录音录像制作者、审片部门、发行人、广播(传播)人、网络内容提供商等各个相关主体进行明确界定,使上述主体成为权利主体或责任主体。

  “全流程”是指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影视作品互联网保护法律体系。从影视作品的前期改编过程、拍摄过程、审核过程、审片过程、发行过程、广播(传播)过程、衍生品创造形成过程,直至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及其之后,均应全部纳入法律规制安排。

  第二,严格责任,普遍实施“红旗”原则。

  根据影视作品互联网侵权普遍多发、屡禁不止的客观情况和影视作品侵权、维权责任的特殊性,建议在责任设定、民事赔偿、行刑(行政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规制和平衡。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影视作品网络侵权采取的是“避风港”原则为一般、“红旗原则”为例外的立法模式。

  “避风港”原则源于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案的“通知+删除”原则。该原则假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审查,一般对侵权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情,故对其限定的是间接责任且相对较轻。“红旗”原则说的是,当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一些显而易见的信息可以判断所链接的作品为盗版内容、又没有主动断开链接时,就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显而易见的是,影视作品的制作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般情况下相关权利人也不会将作品在网络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因此,非权利人或未经授权人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多属于有意侵权。基于此,建议在影视作品互联网传播领域普遍实施“红旗”原则,对商业化运作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实行严格责任,即对无影视剧授权证明的机构或自然人负有“不得提供、禁止上传、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等措施”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三,提高民事赔偿限额。

  实践中,片方对于自家影视作品遭盗播都严厉发声,但最终的维权大多“烟消云散”,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民事赔偿制度设计不尽科学、不接地气是重要原因。建议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提高赔偿限额、设定加倍赔偿制度、简化损失计算模式(如以参考电影门票价格乘以播放量和下载量)等措施,对相关侵权进行有效规制。

  第四,刑事制裁与专项治理并重。

  在现行法规下,如果《人民的名义》被盗播的点击次数超过5万次,只要片源泄露者、传播者存在营利目的,就已涉嫌犯罪。对于通过网络售卖被泄露影视剧者,销售金额达到10万元的就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这是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履职、积极作为的举措。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专项治理,为影视作品互联网传播提供更加良好的法治保障。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金融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特聘研究员)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李建伟   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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