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两千多年的皇权历史上,有两个明星组合,一是唐太宗与魏征,二是宋仁宗与包拯,可谓两大奇葩,少有地呈现出明君直臣的制度亮点。虽然不具代表性,但却向来被视为“正能量”。许多学者并未忽视一个事实,没有李世民、赵祯这样的明君、仁君,就不可能出现魏征、包拯这样的直臣、诤臣。
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不仅具有考古价值,也有文化价值。古代墓葬中的重要发现,至少可以丰富馆藏。然而,要从中找出当今时代用以治国理政的器物或典制,的确是相当困难的。不过,古老国家自有古老的土壤,古老历史濡染了古老的民风,古老的民众早已习惯了古老泥土散发出来的古老气息。正是从这点出发,解剖一下包拯弹劾宋庠的案例,并非毫无意义。
宋庠、宋祁兄弟,同年科举入仕,可谓北宋的双子星座。宋庠官位高于其弟,曾任当朝宰相;宋祁文名盖过乃兄,人称“红杏尚书”。包拯弹劾的正是时任宰相、作为兄长的宋庠。皇祐三年(公元1051年)三月,当时的包拯只是一名谏官,甚至不具备检察权力,他居然对当朝宰相宋庠提出弹劾,称其“再秉衡轴,首尾七年,殊无建明,略效补报。而但阴拱持禄,窃位素餐,安处洋洋,以为得策”。
在重视文官的北宋政治中,宋庠具有不俗的文学素养,其诗文在当时很有名气。此人在官场上老成持重,平和儒雅,颇具大臣风范,但他在政治上却庸碌无能,极少建树。不过,宋庠并没有明显的违法乱纪。这么说吧,这宋庠可说是“孙连成”一类官员的先辈,只是年龄更大、职务更高而已。包拯对宋庠的弹劾一经提出,在仁宗皇帝尚未决断之际,宋庠就对其行径自我辩护,这是包拯无法接受的,因而,他才愤然指责宋庠“足见其固位无耻之甚矣!”
怎么看待包拯对一个没有明显劣迹与罪行的高层官员的弹劾?包拯在奏折中作了明确阐述,他认为,对于掌握国家中枢权力的高层官员的评价,不能等同于基层干部一定要有触犯刑律、贪赃枉法的罪行与事证(“非如群有司小官之类,必有违状挂于刑书”),这是因为“执政大臣与国同体,不能尽心竭节,灼然树立,是谓之过,宜乎当黜”。一个掌握国家高层权力的人,无功即为过,因为其执政地位的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其施政影响也必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位高而权尊,权尊而责重。与其地位、权力相应的是义务与责任。
包拯也深知国人喜欢从过往和传统中找论据的路数,他在奏折中不仅列举了唐宪宗时宰相权德舆因“不能有所发明”“以循默而罢”的历史鉴戒,而且列举了前次罢免范质等人“只以不称职”“未尝明其过也”的本朝先例。包拯的奏折有实、有理、有据,宋庠只得辞去宰相之职,到地方上“知河南府”去了。
北宋中期,因承平日久,商业繁荣,尽管官员待遇优渥,仍然滋生了享乐与贪欲之风。对于此种弊端,包拯同时期的学者与官员也有清醒认识,李觏指出,部分干部“但行文书,不责事实;但求免罪,不问成功。前后相推,上下相蔽”。苏轼认为,一些官员“莅官之日浅,而闲居之日长,以其莅官之所得,而为闲居仰给之资,是以贪吏常多而不可禁……”欧阳修痛切地批评道,如此下去,“四海之广不能容滥官,天下物力不能给俸禄矣”。
包拯对于宋庠的弹劾,并非滥用言事之权。这一举动,对于北宋政治生态或者并无振衰起弊之功,然而,千载之下,仍然具有历史的启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