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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司法案件是否公正的标准是法律
2017-03-27 08:45:00  来源:北京日报

  为促使司法公正地维护民众利益,民众会积极行使监督的权利,并且对司法队伍建设的制度、实效和司法者的从业作风、廉洁行为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质效,因此值得肯定和鼓励。然而民众的监督不等于可以根据自己的感受,随意否定司法裁断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如果民主监督的权利行使不当,不但不能对公正司法产生督促和鞭策的效果,反会适得其反,成为对司法的干扰。这是由司法规律决定的,司法活动和司法裁断只能由专门人员负责,不能假手于人听命于人,既不能受其他权力的干预,也不能受社会公众与媒体的干预。这就像医生治病,只能由医生决定治疗方法,他人不能越俎代庖取代医生,否则就不能保证患者得到有效治疗的道理一样。

  司法者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坚持这个原则也需要民众的理解和支持。谁都不应为满足自己的诉求,就用权力、用人情、用金钱、用暴力等干预司法,诱使或迫使司法者一味顺从自己意愿,照顾自己的利益,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破坏。而法治原则一旦被破坏,包括行为者在内,都要身受其害。因为既然某人可以通过非法方式使司法向自己倾斜,那么他人也可以这样做,这就使得司法判断是非曲直、做出司法裁断的标准,不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的关系、财力或抗法的胆量、规模等等,这就没有了平等的可能。丧失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丧失公平正义。

  应该明确,衡量司法案件是否公正的标准是法律,要看审理程序和裁断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看当事人或公众对案件的态度。当事人有胜诉、有败诉是诉讼活动的常态;败诉方不满意,或胜诉方因诉求没有全部得到满足同样不满意,也是正常情况。司法正是在依法对当事人的诉求有所支持有所否定中,体现着定分止争的功能作用,维护着法律的严肃性,保障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因有人不满而断定司法缺乏公正性,就会冲击和模糊法律标准的唯一性、统一性和明确性,使法律标准失效。一旦法律标准失效,民众就不能明确何为合法、何为违法,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产生稳定的预期,司法活动无法守住公正防线,法律无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如果当事人或民众对凡不符合自己意愿的司法裁断就认为不公正,甚至断定是司法腐败所致,进而不服从司法裁断,乃至采取缠诉、闹访,制造事端的方式对司法者施压,则会造成不良后果。这样不但置自己的行为于可能违法犯罪的危险中,还可能导致司法者顾虑重重、精神紧张,因担心出现负面事件,而不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同时,必然会增加司法工作量,造成司法效率低下,耗费司法资源,加大社会治理成本,挤压本应用于社会民生的国家财力、物力和人力,延缓和缩小公众生活质量提高的过程和幅度。

  谈到司法权威,不能回避错案冤案的问题,毋庸讳言,司法错误会损害当事人和公众利益,对司法权威的杀伤严重。因此,要健全各项制度和机制,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错案冤案者必须严肃问责,促使司法者自觉追求司法无冤的至高境界,严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但是也需承认,由于多种原因,司法错误不会杜绝,也应该防止以偏概全,因存在司法错误而否定司法权威。如果因为司法可能出现错误,就蔑视司法权威,抗拒司法裁断,那就是用错误对待错误,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无助于实现个人利益。

  如同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一样,司法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时,也并不完美。但是,我们不是因为司法十分完美才信任它、服从它、维护它的权威,而是要在维护它的权威中促使它不断兴利除弊、进步完善而日趋完美。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任重道远,亟须并期待民众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做理性文明,敬畏法治,遵守法律,尊重司法的现代公民,以更好地监督和支持司法工作。

  (作者为北京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方工   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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