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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数字人”推动文旅更深融合
2024-03-01 09:34:00  作者:顾亮亮  来源:新华日报

“数字人”是通过信息技术在数字空间实现人机交互的拟人化形象,是技术与场景深度融合的前沿科技产品。“数字人”作为元宇宙世界的重要接口,对文化传播、技术推广、应用落地、创新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数字人”带动产业市场规模和核心市场规模分别为1866.1亿元和120.8亿元,预计2025年将分别达到6402.7亿元和480.6亿元,呈现强劲增长态势。

北京冬奥会、杭州亚运会持续催热“数字人”,创新了大家的观演体验,普及了“数实融合”的场景认知。伴随Web 3.0创新应用产业机遇、第三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数字人”在文旅融合中高质量发展的江苏实践,对实现我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先行区具有重要意义。

以文化人,讲好江苏文化故事。文化传承与创新,科技支撑与赋能,孕育了“数字人”丰富的文化内涵与审美。一是立足江苏创新文化表达。依托江苏文脉整理研究与传播等工程,梳理江苏文旅元素;主动对接中华文化数据库、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数据库等平台数据;汇聚金陵历史文化资源大数据、苏州戏曲专题数据库等地方平台数据资源;通过塑造形象、凝练故事、还原场景等方式,利用CGI等技术立体、生动地打造“数字人”。二是科技赋能文化输出。利用大数据、云计算、AI等数字技术激活文化内在活力,结合大规模语言模型进行训练升级,展现江苏“数字人”人文气质;通过智能互动、技术优化等手段,满足更多用户文化消费需求,形成圈层效应,突出强调广域、全域、私域等社交体验。三是坚守地方特色打造文化符号。积极拓展江苏历史文脉、革命精神、水文化、馆藏文化等数字化创作的空间;推动文化资源转化为“数字人”元素、传播要素,形成江苏文化符号。

以技为长,链接文旅元宇宙。将“数字人”作为重要的链接媒介,结合算法、数据、算力,推进人与人、人与物深度互动,丰富江苏文旅元宇宙的内容与体验,必须在技术上持续突破。一是加速推进技术研发。利用江苏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人才、技术储备优势,挖掘长三角地区人工智能产业积淀,鼓励协同研发,以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为激励,发展AIGC等前沿技术赋能“数字人”。二是技术支撑“人”“景”匹配。支持多模态的实时交互,利用AI等技术赋能“数字人”;汇聚主题性文旅数据,通过数字孪生等技术,打造“文都秘境”等场景,构建文旅元宇宙,推动文物和文化活起来。三是提升底层算力支撑。采取适度超前建设,推动算力基础设施水平持续提升;打造全栈算力服务,合理布局区域通用算力;利用5G边缘计算能力,发展智算超算,部署云资源,加速数字场景营造。

以智为核,支撑应用场景落地。加速“数字人”底层技术与应用平台建设,打造“听得清、听得懂、会表达”的智能“数字人”,促进多元化文旅场景的形成,以介质形态紧密联系“人—物—场”应用环境。一是实时展现智能交互。探索联合运营模式,丰富技术供给,基于AI的通用技术,支撑“数字人”实时化身为导游、传承人、代言人等多重角色,紧密链接文旅场景;以AI算法驱动事件,为游客提供导览讲解、文化展示、品牌推荐等智能服务。二是重点突破数字场景。围绕江苏“两廊两带两区”文旅发展空间布局,智能采集环境数据,构建数字模型,提取3D、4D场景数据;聚焦场景多样性、个性化,还原历史和文化内涵,推广建设元宇宙文博场馆、数字景区等项目。三是优化升级服务体验。建设VR、AR场景,发展全息投影等智能装备,推动打造“数字人”交互窗口。

以创为先,释放多元商业价值。通过创新设计与主题化打造的“数字人”,紧密结合江苏文旅产业特色,释放数字文旅发展潜力,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跨界合作赋能新业态。利用“水韵江苏”旅游品牌、江苏文博资源等优势,以品牌合作衍生新形象呈现产品跨界;深植文旅数实服务型场景,跨界赋能影视、新零售、农业和生活等领域。二是数实融合延伸产业链。结合江苏各地优势,以南京、苏州、无锡等为高地,发展“数字人+产业”,延伸“数字人”创意设计、智能制造、文旅服务等产业链。三是整体发展促培生态。加强政府引导,推动整体发展,拓展增量市场,发挥我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引、企业集聚等优势,催生“数字人”在文旅数实融合中的“应用带产业”,培育“数字人”科技、旅游电商、智慧文旅、数据交易等特色产业生态。

以治为胜,防范法律伦理风险。“数字人”技术实现复杂、场景应用多变、整体发展快速,亟需强化治理,以保障文旅行业对“数字人”的高质量利用。一是建设标准体系规范引导。组建专家团队,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出台文旅行业“数字人”应用建设指南;贯彻已有的国际、行业、团体等通用标准,在基础的可信能力、指标和评估能力等方面加以规范和引导。二是对接平台协同共治。主动对接江苏智慧文旅等公有平台,针对数据产权、资源分布、价值分配、平台规范、隐私安全等问题,畅通多元主体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动治理。三是依法立法防范风险。针对“数字人”的虚拟性、仿真性等特征专门立法,有效防范虚拟应用所带来的法律伦理风险,为高质量利用“数字人”夯实法律基础。(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现代服务业智库;本文系江苏省高校社科联发展专项课题成果〈23GSB-023〉)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徐羽蝶